根据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企〔2014〕36号)和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》的要求,2020年*进口贴息资金项目即日起开始申报,有关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条件
(一)以一般贸易方式、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商务部发布的《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(2016年版)》(附件1)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中的产品(不含旧品),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《目录》中的技术。
(二)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《进口货物报关单》上的消费使用单位;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《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》上的技术使用单位。
(三)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(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);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,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。
(四)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》(**令*331号)规定的条款。
(五)进口《目录》中“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”项下的设备,未列入《国内项目不予的进口商品目录(2012年调整)》(财政部、国家发展、、总局公告2012年*83号)。
(六)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。
二、支持方式
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。贴息标准如下:
(一)贴息本金。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。申报项目汇率按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。
(二)贴息率。按照不**过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较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计算。
(三)贴息金额。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,每户企业不**过6,000万元人民币,给予贴息支持。
三、填报和递交的材料
(一)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(附件2,自行撰写),包括企业基本情况、进口用途、预计可产生的效益、项目绩效目标(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)等。
(二)《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》(附件3)及电子数据。
(三)企业营业执照(复印件)。
(四)《2020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》(附件4)及电子数据。
(五)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(复印件,非中文版提供中文翻译)。
(六)进口产品的,需提供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》(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)。
(七)进口技术的,需提供《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》、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》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(复印件)。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,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。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、、委托开发、合作开发、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《目录》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(不含设备、培训、调试、差旅等费用,不含以年度销售额、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)。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、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。
(八)进口“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”项下的设备,需提供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》(或海关出具的《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》,含进口设备清单,复印件)、《进出口货物征证明》(复印件)及《进口货物报关单》(复印件)。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证明,可不提交证明,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;属于《目录》*三部分“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”中“**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国家工程实验室、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**创业服务中心、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、科研中试基地、实验基地建设”的,申报时不需提交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》,但需提交科技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**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。
(九)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,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。
(十)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,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。
(十一)获得2019年度申请的进口贴息的企业,提交进口贴息资金绩效评估电子数据。
(十二)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数据。